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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英姬、孙永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姬,孙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英姬,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孙永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英姬与被执行人孙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3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经多次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