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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5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5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兆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鲁江,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9)槐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已无其他纠纷”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0元,减半收取23450元,由上诉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菲审判员  高希亮审判员  贺强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