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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3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肄业,个体,住汤阴县。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复制淫秽物品于2016年5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青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珂、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青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汤阴县某某路东段其经营的“手机俱乐部”内,用搭配销售的形式,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一张手机内存卡及复制到卡内的淫秽视频销售给他人。经鉴定,王某某出售的型号为“Mingsford”8G的内存卡内有285部淫秽视频。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没有牟利。辩护人王青林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王某某卖出内存卡的价格为30元,其复制淫秽视频并未收取费用,不存在牟利的目的和事实,故其不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汤阴县某某路东段其经营的“手机俱乐部”内,用搭配销售的形式,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一张手机内存卡及复制到卡内的淫秽视频销售给他人。经鉴定,王某某出售的型号为“Mingsford”8G的内存卡内有285部淫秽视频。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汤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安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3.汤阴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4.王某某出售的内存卡内淫秽视频目录。5.本院(2002)汤刑初字第108号和(2011)汤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汤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阳市拘留所执行回执。6.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7.证人丁某的证言:2016年5月7日上午11时左右,我在汤阴县某某路上路过一个名叫“手机俱乐部”的商店时,听见店里的男老板正向一个顾客说下载黄片,我就问老板怎么收费,他说下载是10元,如果买他的内存卡,35元就可以随意下载。于是我花了35元买了一张8G的内存卡,那个老板就通过电脑向卡里拷贝了一些黄片,我大致翻了翻内存卡里最少有100多部淫秽视频,就到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在汤阴县某某路经营一个手机俱乐部门市,几天前一个男子到门市上要买一个8G的内存卡,我给他说30元一张,他让我帮他下载一些歌曲和电影,后他又让我给他下载一些黄色电影,我就将电脑里存的一些黄色电影复制到内存卡里,并将内存卡卖给了他。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核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某某并未牟利,不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意见,经查,王某某在出卖内存卡的同时向该内存卡内复制淫秽视频,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其已获得了利益,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岚锋代理审判员  沈海宝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