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桂桃诉闫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桃,闫志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853号原告赵桂桃,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区。被告闫志强,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桃诉被告闫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桂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洁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