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1966号原告:蔡某,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女,1980年2月27日生,黎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科永,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以自行同被告杨某协商返还彩礼金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任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