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行初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起诉人周文炳起诉临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其他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24行初号起诉人周文炳。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周文炳的起诉状,周文炳诉称,因建设旧货集散中心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第三人陈秀英的主屋及宅基地、起诉人的小屋被告知应依法拆迁。原告及第三人陈秀英因对补偿标准不符,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自行撤除房屋和交付土地。2014年11月21日,临澧县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起诉人七日内自行无偿拆除自家主屋北侧违规修建的出租屋,后该屋被县规划局强制拆除。2015年4月3日,县国土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责令第三人陈秀英十日内交出土地。2015年7月15日,被告与第三人陈秀英、张桂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确认补偿金额共计1004675.00元。起诉人认为,县规划局已依法确认小屋为原告所有,县国土局已依法确认宅基地系第三人陈秀英所有,因此第三人张桂华根本不是被拆迁人,临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与第三人张桂华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本院认为,临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与张桂华、陈秀英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为行政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中,临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与张桂华、陈秀英签订协议后,一直致力于促成该协议的履行并已全部履行其义务,并不存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且该协议书为临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与张桂华、陈秀英签订,起诉人与该行政协议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文炳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卞林枝审判员 邓莲香审判员 赵厚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