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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汤肃林与童亨华、童军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肃林,童亨华,童军良,童亨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6618号原告:汤肃林,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童亨华,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童军良,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童亨良,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汤肃林与被告童亨华、童军良、童亨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肃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汤肃林负担。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