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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8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2姚宝富与沈建辉,肖凤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富,沈某辉,肖某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8966号原告姚某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许晓钦,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肖某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岳永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富诉被告沈某辉、肖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被告肖某娜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后,被告肖某娜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晓钦、被告沈某辉、被告肖某娜的委托代理人岳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沈某辉于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期5个月,月息1.5%。还款期将至,双方于2014年9月17日商定延长借期一年,即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4日止,月息不变。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沈某辉未如期归还借款本息。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15日协议离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肖某娜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被告沈某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5000元(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以月利率1.5%暂计至2015年11月3日,其后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止),以上共计515000元;2、判令被告肖某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沈某辉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肖某娜辩称,原告借款给被告沈某辉,被告肖某娜对此并不知晓,也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该借款也并非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被告肖某娜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债务应属于被告沈某辉的个人债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沈某辉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原告借款50万元给被告沈某辉,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按月利率1.5%收取利息。同日,原告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被告沈某辉汇款50万元。2014年9月17日,在借款即将到期之际,双方协商延长借款期限一年,为此,被告沈某辉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经双方友好商议,延长借期一年,即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月息1.5%,每月付息,先付息后使用。迄今为止,被告沈某辉仅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23日以前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借款利息拖欠至今,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15日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购置的两套房产归被告肖某娜所有,被告肖某娜给予被告沈某辉60万元作为补偿;日产天籁公爵轿车一辆,归被告沈某辉所有;双方名下的股票、债券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按被告沈某辉的要求,原告所借款项转入被告沈某辉的第三方证券资金托管账户,被告沈某辉将其用于炒股。据被告沈某辉陈述,其炒股资金已经亏损殆尽,无法筹措资金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沈某辉后,被告沈某辉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沈某辉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我国实行夫妻所得法定共有制,被告沈某辉借钱炒股,炒股收益属于两被告的共同财产,故该笔借款应视为两被告的共同投资行为,涉案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肖某娜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某娜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某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应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肖某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