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武建珍与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建珍,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2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东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尹晓明,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建珍,女,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太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谷县医药食品工业园区太井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刚,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上诉人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钢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庆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