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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106号

王静捷与陈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静捷,陈海燕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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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静捷,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陈海燕,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捷与被执行人陈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法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丛宇

审判员  李长山

审判员  梁传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继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