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静捷,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陈海燕,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捷与被执行人陈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法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丛宇
审判员 李长山
审判员 梁传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继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