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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辖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候顺杰与伊川县圣瑞耐材科技有限公司、陈会桃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川县圣瑞耐材科技有限公司,陈会桃,候顺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辖终5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伊川县圣瑞耐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会桃,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会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候顺杰,男,汉族,1967年01月23日生。上诉人伊川县圣瑞耐材科技有限公司、陈会桃因与被上诉人候顺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7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借条上均记载有“双方约定如违约在履约地西工区法院裁决”的内容,也记载有担保人为陈会桃的内容,二被告虽然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伊川县圣瑞耐材科技有限公司、陈会桃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伊川县圣瑞耐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以“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均记载有双方约定如违约在履行地西工区法院裁决内容”“也记载有担保人陈会桃的内容”据此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显然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应由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洛阳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陈会桃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以“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均记载有双方约定如违约在履行地西工区法院裁决内容”“也记载有担保人陈会桃的内容”据此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显然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应由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洛阳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候顺杰答辩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二、本案依法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多张借款凭据均载明“双方约定如违约在履约地西工区法院裁决”,伊川县圣瑞耐材科技有限公司、陈会桃虽上诉主张“该约定系候顺杰在起诉前擅自事后添加”,但未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证明,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应依借款凭据载明的内容确定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