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曾庆利与芜湖路顺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利,芜湖路顺汽车租赁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利,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芜湖市三山区,现住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路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芜湖市月河星城门面房1幢7号。经营者:杨生平,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曾庆利与芜湖路顺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申请标的98260元,执行费1374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轲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