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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明强与廖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明强,廖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伍明强,男,1984年11月28日生,住鲁智深柳南区。被执行人廖佩强,男,1962年2月11日生,住鹿寨县。申请执行人伍明强申请执行廖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韦秀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5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廖佩强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元宝小区D区199号房屋一栋,拍卖所得款70568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按比例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1476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有才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