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江丽莉与胡初平、江珠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0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丽莉与被执行人胡初平、江珠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胡初平、江珠玉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6月13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25700元,胡初平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腊口镇外垟村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无产权手续,目前难以变现处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5月18日、7月1日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至今申请人一直未有回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蔚代理审判员 叶根峰人民陪审员邹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    肖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