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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民初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周民与陆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民,陆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3638号原告周民,男,32岁,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文权,通辽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宾,男,34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勾菲菲,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邰继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行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民诉被告陆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宾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民撤回对被告陆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周民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玫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杨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