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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元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877号原告:元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赵某,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元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元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元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元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冯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