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元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877号原告:元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赵某,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元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元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元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元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冯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