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谢云海与钟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海,钟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790号原告:谢云海,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钟照红,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海与被告钟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云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谢云海拒不到庭,是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谢云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 刘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