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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谢云海与钟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海,钟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790号原告:谢云海,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钟照红,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海与被告钟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云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谢云海拒不到庭,是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谢云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 刘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