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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金国与梅方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国,梅方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289号原告张金国。被告梅方林。原告张金国与被告梅方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