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金国与梅方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国,梅方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289号原告张金国。被告梅方林。原告张金国与被告梅方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