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段紫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段紫云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943号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锑都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该院董事长。被告段紫云。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告段紫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无法明确被告的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向���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