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春福与李武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福,李武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民特64号申请人黄春福,女,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李武陵,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黄春福申请宣告李武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春福诉称,申请人黄春福与被申请人李武陵系夫妻关系,李武陵身患绝症(××),于2010年9月25日离家出走,2010年10月12日寄回遗书,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武陵为死亡。经查,李武陵,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育才三村1号202室。公民身份号码:。黄春福是李武陵之妻,李武陵于2010年9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李武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武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武陵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黄春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武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婀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