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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袁顺华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顺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842号原告:袁顺华,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8日,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23751W。法定代表人:李继涛,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袁顺华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袁顺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顺华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顺华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袁顺华负担。审判员  肖玉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