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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程沛峰、耿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沛峰,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程沛峰,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耿勇,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沛峰与被执行人耿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我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