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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罗群役与佟利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群役,佟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罗群役,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佟利波,男,1972年2月7日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罗群役与被执行人佟利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群役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执1750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