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罗群役与佟利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群役,佟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罗群役,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佟利波,男,1972年2月7日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罗群役与被执行人佟利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群役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执1750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