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2日,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张家塔村村民。被申请人闫永超,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0日,河南省邓州市白牛乡扇六村村民。本院在执行赵永军与闫永超人格权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永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永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