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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怀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怀亮,薛风香,胡和平,刘国珍,菅锐,杨玲翠,折宝林,刘婷婷,李爱国,程峰,白界翔,塔娜,董文军,杨伊慧,高利明,乔彩霞,高玉峰,王慧荣,施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247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怀亮。被执行人薛风香。被执行人胡和平。被执行人刘国珍。被执行人菅锐。被执行人杨玲翠。被执行人折宝林。被执行人刘婷婷。被执行人李爱国。被执行人程峰。被执行人白界翔。被执行人塔娜。被执行人董文军。被执行人杨伊慧。被执行人高利明。被执行人乔彩霞。被执行人高玉峰。被执行人王慧荣。被执行人施美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怀亮、薛风香、胡和平、折宝林、菅锐、李爱国、白界翔、董文军、高利明、施美珠、高玉峰、刘国珍、刘婷婷、杨玲翠、程峰、塔娜、杨伊慧、乔彩霞、王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怀亮、薛风香、胡和平、折宝林、菅锐、李爱国、白界翔、董文军、高利明、施美珠、高玉峰、刘国珍、刘婷婷、杨玲翠、程峰、塔娜、杨伊慧、乔彩霞、王慧荣向申请人偿还1098.234223万元本金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为由立案侦查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郭怀亮、薛风香、胡和平、折宝林、菅锐、李爱国、白界翔、董文军、高利明、施美珠、高玉峰、刘国珍、刘婷婷、杨玲翠、程峰、塔娜、杨伊慧、乔彩霞、王慧荣尚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98.234223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8382元。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已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为由立案侦查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