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储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储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存款2314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查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