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霞、方尉英等与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方尉英,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黄霞,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方尉英,女,193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系黄霞之丈夫、系方尉英之子),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西社小区华福楼三层303、403室。组织机构代码:71733968-5。法定代表人:陈丽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霞、方尉英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立案。原告黄霞、方尉英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霞、方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霞、方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为546元,由原告黄霞、方尉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俊达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苏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