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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山凤与广州市煊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1319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山凤,广州市煊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3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山凤,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余斌,湖南省XX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煊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麦转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山凤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煊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煊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山凤在原审诉请判决:煊华公司向赵山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0元。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赵山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山凤负担。判后,上诉人赵山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其原审诉求。上诉理由:一、煊华公司制定的涉案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且其关于连续两天不请假也不上班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太过严苛,依法应视为没有法律效力。本案赵山凤也并非没有请假,其因身体不舒服已提出了请假申请,只是煊华公司没有批准。二、原审判决认定其月均工资标准不当,因煊华公司在其工伤康复期间只支付了保底基本工资,其月均工资标准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计算。三、2015年10月16日之前,赵山凤没有放弃购买社保的要求,煊华公司长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无视法律规定,现煊华公司欲以解除劳动关系撇脱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明显不当。煊华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赵山凤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对于没有上班,赵山凤并未否认。赵山凤辩称煊华公司对其请假半个月的申请不予批准不当,但其并未举证证实存在合理的请假事由。故原审判决认定赵山凤构成旷工,存在合理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煊华公司关于旷工问题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问题。履行劳动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煊华公司就旷工问题在规章制度中作出的规定,虽然严格,但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且已采取合理途径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理应遵守。原审判决认定其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对赵山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山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欣杨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