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9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胜仙与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仙,徐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杨胜仙,女,生于1953年1月26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徐治忠,男,生于1965年9月10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胜仙申请执行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治忠所有的房屋,现该房屋正在评估拍卖,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杨胜仙意见,申请执行人杨胜仙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