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9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杰与华明飞、王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华明飞,王岩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9605号原告:陈杰,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昊焱,沭阳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明飞,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岩岩,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陈杰与被告华明飞、王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昊焱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明飞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被告王岩岩对被告华明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华明飞于2015年10月17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被告王岩岩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均互相推诿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华明飞、王岩岩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7日,被告华明飞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杰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借款人:华明飞身份证)担保人:王岩岩2015年10月17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明飞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与被告王岩岩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华明飞给付借款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明飞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其拖欠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岩岩为被告华明飞向原告借款50000元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杰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岩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被告华明飞、王岩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宋军明审 判 员 陈东良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杜宏虹书 记 员 张 凯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