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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忍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忍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4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忍古,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宁蒗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宁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忍古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忍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卢忍古和阿虎(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一出租屋,盗窃得一辆男装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3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告人卢忍古的供述,被害人谢某的报案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忍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忍古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忍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卢忍古和阿虎(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大地塘8号出租屋停车库,由阿某把风,被告人卢忍古动手盗得被害人谢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鹰王”牌男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3元)。2016年4月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石龙市场对开路段将被告人卢忍古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无法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忍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卢忍古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的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谢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卢忍古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忍古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忍古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忍古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忍古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卢忍古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忍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邓焕儿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天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