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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长泉与孙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泉,刘丽,孙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884号原告:刘长泉,现住农安县。被告:刘丽,现住农安县。被告:孙财,现住农安县。原告刘长泉与被告刘丽、孙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