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长泉与孙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泉,刘丽,孙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884号原告:刘长泉,现住农安县。被告:刘丽,现住农安县。被告:孙财,现住农安县。原告刘长泉与被告刘丽、孙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