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30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徐运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徐运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546号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赵国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臣,系该公司南阳分公司机关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运全,男,1961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陈耀明,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诉被告徐运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自2012年7月至2016年4月经济补偿金8000元;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桐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了桐劳人仲裁定(2016)第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单位已于2016年1月1日并入了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已经丧失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故原告以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名义起诉被告徐运全,已不具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