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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冠支行申请执行王莉,郭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冠支行,王莉,郭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冠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莉,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鸡东县。被执行人:郭玉录,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鸡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冠支行申请执行王莉,郭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北松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薪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