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冠支行申请执行王莉,郭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冠支行,王莉,郭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冠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莉,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鸡东县。被执行人:郭玉录,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鸡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冠支行申请执行王莉,郭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北松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薪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