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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1666号原告候某某,女,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张守海,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候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候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