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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黄良壮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8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良壮,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1998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04年5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良壮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宁、代理检察员李彦松,被告人黄良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黄良壮携带一把铁制砍刀,骑着摩托车来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大尼村排球场附近收菠萝地点,找到被害人符某某,黄良壮将砍刀举至符某某头部左侧威胁符某某,让符某某退还其三年前给符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符某某因害怕当场交给黄良壮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良壮的家属代替黄良壮赔偿给被害人符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了符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良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符某某的报案和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黄良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良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良壮自愿认罪,同时也已退赔了被害人的钱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良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摩托车(型号JH701)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砍刀1把,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1元,予以充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启文人民陪审员  陈会珍人民陪审员  招 萍tnlpkmhbw09ktsengh案件唯一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王俊皓书记员陈文莉速录分局刑事拘留;员郑惠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