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兰仙与郑娟、韦显祯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兰仙,郑娟,韦显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298号申请执行人秦兰仙,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峨县。被执行人郑娟,女,1981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韦显祯,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秦兰仙与郑娟、韦显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峨民初字第1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娟、韦显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秦兰仙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2129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也未登记有房产、车辆、土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