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4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智强与陈细名、罗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智强,陈细名,罗华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民初4783号原告:郑智强,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细名,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罗华芬,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郑智强与被告陈细名、罗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智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和被告陈细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华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郑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细名、罗华芬共同支付货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郑智强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陈细名、罗华芬共同支付货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陈细名、罗华芬共同支付所结欠的利息款5万元。事实与理由:陈细名与罗华芬系夫妻关系。郑智强于2009年12月15日起在福清市海口镇桥南工业区雄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开办福清市海口镇双强饲料店,经营饲料零售。2012年至2014年间,陈细名曾多次向郑智强购买玉米,但因暂无能力支付货款而向郑智强出具欠条,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6年3月1日,陈细名经与郑智强进行结算后再次出具欠条,确认尚欠郑智强玉米款15万元、利息款5万元,合计20万元。嗣后,郑智强经多次催讨未果。因陈细名与罗华芬系夫妻关系,本案欠款应由陈细名、罗华芬共同偿还。陈细名辩称,确实尚欠郑智强玉米款15万元及利息款5万元,共计20万元未还,愿意还款,但目前经济能力有限。罗华芬未作答辩。郑智强和陈细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郑智强的居民身份证、陈细名的居民身份证、陈细名与罗华芬的户籍登记证明及结婚申请书、欠条,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罗华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郑智强和陈细名对上述证据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细名与罗华芬系夫妻关系,于1980年8月29日登记结婚至今。陈细名于2012年至2014年间多次向郑智强购买玉米。双方于2016年3月1日进行结算,陈细名确认尚欠郑智强玉米款15万元和利息款5万元,并于当日出具了一份欠条交郑智强收执。该份欠条载明:“欠郑智强玉米款壹拾伍万元正(150000.00元),利息伍万元,计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欠款人:陈细名,350127195602201570,2016.3.1”。本院认为,郑智强与陈细名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陈细名结欠郑智强的货款计15万元及利息款计5万元的事实,有郑智强提交的欠条等为证,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陈细名应当偿还该欠款。故郑智强提出陈细名应支付货款15万元及所结欠的利息款5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t”_blank?)》第一百六十一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deid=472117”t”_blank?)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陈细名应当在结算后及时支付价款。陈细名未及时予以支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176318,0)?)》第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176318,24)?)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故郑智强提出陈细名应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723”t”_blank?))》第二十四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723?deid=341062”t”_blank?)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因陈细名向郑智强购买玉米的时间系发生在陈细名与罗华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法应认定本案债务属于陈细名与罗华芬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郑智强提出本案债务为陈细名、罗华芬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陈细名、罗华芬共同偿还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罗华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deid=472016”t”_blank?)、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176318,0)?)》第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176318,24)?)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细名、罗华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郑智强支付货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陈细名、罗华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郑智强支付所结欠的利息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细名、罗华芬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林英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2172?deid=472016”t”_blank?)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