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戴长龙与陆宏、徐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长龙,陆宏,徐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163号原告戴长龙,男,1968年9月5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宏,男,1967年12月15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徐国琴,女,1978年5月1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长龙与被告陆宏、徐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长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戴长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长龙负担。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