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民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世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世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北路68路。法定代表人:付建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炳勇,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朔城区,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薛浩猛,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世国,男,1944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朔州市。委托代理人:董某,男,1980年7月6日生,朔州市军分区职工,现住朔州市。系董世国之子。上诉人山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世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董世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董世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董世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董世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董世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池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