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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2386号原告胡某,女,1995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郝某,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