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章丽与徐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徐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49-2号申请执行人:章丽。被执行人:徐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执字第5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徐凌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11栋/单元27层4室房屋(合同备案号:昌100521292,建筑面积90.63平方米)及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复地·东湖国际一期A、B标段地下室栋//﹣1层C88号车库(合同备案号:昌110551674,建筑面积29.87平方米)。2016年10月11日王坤(公民身份号码××)以302372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被执行人徐凌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11栋/单元27层4室房屋(合同备案号:昌100521292,建筑面积90.63平方米)及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复地·东湖国际一期A、B标段地下室栋//﹣1层C88号车库(合同备案号:昌110551674,建筑面积29.87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坤所有。二、买受人王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