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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耀兴与虞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耀兴,虞永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190号原告:陆耀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梅,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永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耀兴与被告虞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耀兴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耀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耀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耀兴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