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4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65983-7)。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1158号。法定代表人:葛海泉。被执行人: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366075-1)。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何家湾。法定代表人:高禄。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浙0603民初4161号民事的裁定,冻结了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富县支行账号为26×××15的银行存款47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富县支行账号为26×××15的银行存款4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