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执民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姚吴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539号被执行人姚吴勇,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浙江省德清县人,户籍地德清县。姚吴勇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杭刑初字第2号号刑事判决书,姚吴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吴勇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等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权益,目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1执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姚吴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士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佳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