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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6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杭州赛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振宁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振宁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赛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振宁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振宁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887号原告:杭州赛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杜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骁珏、高箫鸣,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杭州振宁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丁红丽。被告:宁波市振宁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屠友金。原告杭州赛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振宁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振宁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杭州赛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赛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赛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