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宋忠容、李世均等申请执行李长金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忠容,李世均,李涛平,胡小兵,李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宋忠容,女,汉族,1951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李世均,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申请执行人:李涛平,女,汉族,1982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申请执行人:胡小兵,男,汉族,1989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李长金,男,1957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宋忠容、李世均、李涛平、胡小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以(2016)川15执202号受理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忠容、李世均、李涛平、胡小兵依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长金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由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税长富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罗晓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