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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乾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尔果斯乾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乾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尔果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576212022U。法定代表人翁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新江,新疆任远××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738397518F。法定代表人张会秋,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兵0401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乾辰建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5351元。当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伊犁州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535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甲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