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5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明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569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华,男,X1972年8X月11X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于雅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华及其辩护人于雅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华于2016年7月17日5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粤J×××××小型轿车从江门市杜阮镇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关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侯路维达纸巾厂路段时逆向行驶,与从东关路往奇榜村方向行驶由张某2驾驶的号牌为粤J×××××二轮摩托车(搭载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蒋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2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系因高位脊髓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某2系因腹部损伤致肝脏、脾脏破裂死亡。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江新公交认字(2016)第005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明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实行右侧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2、蒋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华及其辩护人于雅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人张某1、向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明华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明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辩护人于雅茜提出被告人李明华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且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要求对被告人李明华减轻处罚的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明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炳均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润明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