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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新、杜彦君、齐胜华等21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育林孤儿院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新,杜彦君,齐胜华,白山市育林孤儿院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41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新、杜彦君、齐胜华等21人。代表人张志新,住址白山市江源区。代表人杜彦君,住址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白山市育林孤儿院煤矿。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申请执行人张志新、杜彦君、齐胜华等21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育林孤儿院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江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江源劳人仲裁字(2015)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437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安云琦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志博 搜索“”